何某利用他人的个体工商营业资料申请办理移动POS机一台,为赚取套现手续费,何某两年间共为他人非法套现1576.8万元。昨日,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何某依法提起公诉。
现年42岁的何某案发前系株洲一化工厂职工。2009年4月,何某得知可以利用POS机帮助信用卡持有人办理信用卡套现而赚取高额手续费,刚好经济困窘的何某想通过此办法快速赚钱。其后,何某利用其前妻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、身份证等资料,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POS机。2009年5月,何某获得了移动POS机一台。之后,何某采取虚拟消费交易的方式帮助信用卡持有人办理套现,按照每笔30元、50元或者1%的方式收取套现手续费非法获利。自2009年至2011年间,何某利用该台移动POS机采取虚拟消费交易的方式,帮助信用卡持有人办理非法套现1576.8万元,非法获利1万余元。
2012年3月,何某因拖欠工商银行信用卡本息3万余元未还被报案至公安机关,公安机关在调取何某信用卡流水账单中,查获何某利用POS机非法帮人套现的犯罪事实而案发。